
老师,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给甲方施工,由于提前完工,甲方给我们施工方的提前竣工奖励款,甲方也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请问需要开票吗?如何开票?增值税率如何适用?
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的提前竣工奖励款,属于价外费用,视同取得的工程收入,跟工程款一样适用“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率,若是你们一般计税,则开具9%的建筑服务*奖励款。若是你们简易计税,则开具3%的建筑服务*奖励款。
价外费用如何开票,也是取决于价。既然价格需要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也要开具发票。而且需要跟价格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跟价格一样的税目和适用税率。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性质,也就是说,不论价外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判断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也就是有价才有外,有小姐才有丫鬟,价和外是一起的,也就是价外费用的基本前提是有价。若是一项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也就是根本没有价,那就不存在外,即便是收取了一定费用如违约金等,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了,无需开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