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为了上市或者上市公司防止股票交易被进行特别处理(ST),进行虚构业务进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然而,在此操作下,企业不仅要缴纳本不必缴纳的税款,还将面临信息披露违法、虚开发票、虚假诉讼等法律风险。企业应引以为戒,规范财务核算,不得虚构业务,从而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案例:
A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披露了全资子公司近日收到税务部门退回因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1000万元所缴纳的250万元企业所得税退税款。
某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实,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外收入2000万元,使公司扭亏为盈。一是虚构与B影视传媒公司的影视版权转让协议,借此确认违约金收入1000万元;二是虚构政府对A公司的财政补助事项,借此确认财政补助收入1000万元。”证监会认为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经某会计师事务所申辩,对于其免责申请不予采纳,并做出处罚:事务所没收收入35万元、并处罚105万元,两合伙人予以警告、各处罚10万元。
分析:
ST股票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也是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属于财务状况异常,公司的股票交易将被进行ST。财务状况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但相关企业不能因此而虚构业务,否则将面临处罚等法律风险。
风险一: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A公司因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提醒一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所以这60万元的罚款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风险二:虚开发票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公司采用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利润,并开具发票,这就涉及虚开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虚开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面临刑事处罚。
本例中,A公司一是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假取得违约金,二是虚构政府财政补助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并未涉及虚开发票。
风险三:虚假诉讼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本例中,A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协议,通过虚假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合作方支付违约补偿,然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虚增营业外收入和利润。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值得重视,虚假诉讼表现形式之一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严重的将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生活和财税工作中,不乏通过虚假诉讼想达到非法目的,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比如,通过签订虚假协议,提起虚假诉讼,逃避缴纳税费,结果不仅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而被判刑入狱。
风险四:虚增利润多交冤枉税。
通过虚构业务导致利润虚增。虚增利润通常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公司就要缴纳本不必缴纳的冤枉税。本例中,A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多交了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后因证监会处罚,暴露了虚构业务虚增利润的事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了多交的250万元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有时间限制——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