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费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很常见,比如物管公司代收水电费、房地产公司代收税费等,那这些代收费是否涉及税收呢?小编请教了睿远长寿会计学习培训指教的老师,总结如下:
一、政策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一、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所以,一般来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因此,代收费默认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二、不视同价外费用的代收费
但是经济行为太过复杂,为保持税法中立性,也不能全部都将代收费纳入征税范围,有很多代收费基本没有销售额性质,甚至为了税收而发生,所以税法将该代收费排除在价外费用之外,童鞋们要记牢。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6、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代收费的会计处理
代收费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哪里进哪里出,涉及科目为其他应付款,分录如下。
1、代收费用时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代付代收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